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
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
| 主题分类 | 地方政策法规库 | 发文字号 | |
| 发文机关 | 有效性 | 有效 | |
| 文章标题 |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| ||
| 成文日期 | 废止日期 | ||
| 注释 | |||
2024 年第 5 号
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》( 2024 年第 10 号)规定,现将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:
一、除本公告第二条、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,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各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 1.5%。
二、首次产生土地增值税预征纳税义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,预计增值率大于 50% 且小于或等于 100% 的,预征率为 3.5% ;预计增值率大于 100% 且小于或等于 200% 的,预征率为 5% ;预计增值率大于 200% 的,预征率为 8%。
三、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。
本公告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。各市(区)税务局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,统一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。
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》(深地税告 〔 2010 〕 6 号 )、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< 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> 的公告》( 2019 年第 8 号)第十一条同时废止。
特此公告。
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
2024 年 12 月 2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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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关政策解读:
- 关于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》的解读